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其修護費用過高者,得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
《事務管理規則》第198條規定,如果公務車輛未達到報廢年限而損壞,且修護費用過高,可以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汰舊換新。這意味著當公務車輛損壞且修護費用過高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汰舊換新,而不需要再使用原本的車輛。然而,具體的規定程序以及政策細節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才能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