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領回原牌照。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7條,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當車輛需要恢復行車時,則需辦理復駛登記,並領回原牌照。 例如,如果一輛公務車輛因維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駛,車主需要向當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同時需要將號牌及行車執照交還給監理機關。待車輛故障修復完成或其他原因解除後,車主需要辦理復駛登記,並可以取回原有的號牌及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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