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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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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領回原牌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7條,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當車輛需要恢復行車時,則需辦理復駛登記,並領回原牌照。 例如,如果一輛公務車輛因維修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駛,車主需要向當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同時需要將號牌及行車執照交還給監理機關。待車輛故障修復完成或其他原因解除後,車主需要辦理復駛登記,並可以取回原有的號牌及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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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97 條規定:「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