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之報廢,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9條,對於公務車輛的報廢,除了按照財產管理的規定辦理之外,還需要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並繳還號牌和行車執照。 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1&FLNO=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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