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根据事务管理规则第204条的规定,駕駛人之僱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品德端正,无不良嗜好。 舉例:僱主在僱用駕駛人時,可以查明其過去是否有不良行為或犯罪紀錄。 二、持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舉例:僱主在僱用駕駛人時,可以要求其出示職業駕駛執照,以確保其具備合格的駕駛能力。 三、通過公立醫院的體格檢查並取得證明。 舉例:僱主在僱用駕駛人時,可以要求其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其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駕駛工作。 四、了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離職原因。 舉例:僱主在僱用駕駛人時,可以查詢其過去的雇主了解其工作表現和離職原因,以評估其適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