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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