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駕駛人,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必要時得舉行測驗或考試,其項目如左: 一、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二、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 三、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 四、舉辦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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