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應一律以公務為限,並得訂定使用辦法。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85條,各機關在使用公務車輛時,除非是員工因緊急事故需要急病住院接送,否則應該限制在公務範圍內使用,並且可以制定相關的使用辦法。在這個條文中,沒有提及具體的例子或者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