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84條,各機關有權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此規定允許不同機關在同一地區內相互支援,並且也可以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當機關需要集中管理和調度公務車輛時,可以依據這項規定設立集用場。該規定的目的是提高公務車輛的使用效率和資源共享。根據最新資料,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的例子可以是不同政府部門在同一區域內共用一個車輛集用場,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和調度公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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