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應將派車單上所訂行車記錄項目,詳細記載,於用畢後,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
根据事务管理规则第187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将派车单上规定的行车记录项目详细记录,并在使用完毕后,由使用人在单据上签名确认。例如,当一辆车被派遣到某个地点使用后,驾驶人应将出发时间、行驶路线、抵达时间等行车记录详细填写在派车单上,并由使用人在使用完毕后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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