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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