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職責與權限,他們需要進行中長程計畫的編審工作。而這項編審工作的辦法與流程,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條的規定進行。如果在這個辦法中有一些細節未被具體規定,則需要根據其他相關的法令來進行補充。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行政機關正在進行一個中長程計畫的編審工作,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的規定,他們就可以按照這份辦法的要求進行編審程序與相關事項的處理。如果在辦法中對一些具體的步驟或細節沒有明確規定,他們就需要參考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應該如何進一步進行這個編審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