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 17–20共 4 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前二條之修正及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