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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 17–204

17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18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20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