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根据行政院所属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 18 條,各機關的中长期个案计划可能因以下情况之一而需要被废止: 一、因为机关的组织或任务发生变更,导致原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二、因为政府财政困难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 三、因为情势变更,原计划已经没有执行的必要性或者已经无法执行。 参考资料:行政院所属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 18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