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7條規定,各機關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在以下情況下應進行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導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例如,當政策方針或發展目標發生改變,原計畫的內容可能需要相應地調整,以適應新的施政需要。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使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當計畫執行中遇到困難或進度嚴重滯後,或者無法達到預期的成果時,應對原計畫進行修正,以提升執行效能。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原計畫需要調整應對。 當計畫執行過程中遇到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災害、經濟變化等,導致原計畫無法達成預期目標或需要應對變化時,應對原計畫進行相應的調整。 以上是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7條的規定來進行釋義。參考資料來源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本文及相關政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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