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三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 5–8共 4 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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