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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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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07 月 16 日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3–15
共 3 條
第 13 條
開啟 ›
各業務
主管機關
得依本辦法另訂有關作業規定。
第 14 條
開啟 ›
省 (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之行政資訊計畫編審作業規定,由省 (市) 政府參照本辦法訂定。
第 15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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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
§ 8–12
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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