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務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另訂有關作業規定。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相關的作業規定。這表示各機關有權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制定相關的作業規範,以便更好地執行行政資訊計畫的編審工作。這些作業規定可能包括有關審查程序、申請文件要求、審查標準等相關內容,以確保行政資訊計畫的有效執行。舉例來說,某業務主管機關可能制定了一個作業規定,規定了申請者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和資訊,以及審查程序的時間軸和審查標準的要求。這些規定將幫助保證行政資訊計畫的編審工作能夠進行得更加有秩序和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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