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行、處、局、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及省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政資訊計畫作業,落實建立行政資訊系統,提升資訊作業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計畫係指各機關為實施業務電腦化或辦公室自動化等事項,擬訂之各期程資訊作業發展計畫。但不包括含科技或經建性質之學術、研究發展及投資計畫。
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擬訂、審議,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