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行、處、局、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及省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政資訊計畫作業,落實建立行政資訊系統,提升資訊作業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1 條規定:「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行、處、局、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及省 (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行政資訊計畫作業,落實建立行政資訊系統,提升資訊作業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根據這項規定,行政院為了強化各機關的行政資訊計畫作業,落實建立行政資訊系統,並提升資訊作業的效益,特別訂定了這個辦法。該辦法的目的在於推動行政資訊的規劃、管理和發展,以達到提高資訊運作的效率和效益的目標。 這項辦法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本身。根據該辦法,各機關應該在行政資訊計畫的編製過程中,根據相關法規和規範,制定審查標準和程序,確保計畫的合法性和適切性。並且,行政院作為中央政府機關,負責協助各機關推動行政資訊計畫的執行和監督。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公報第 109 年 9 月 22 日修正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各機關在編製行政資訊計畫時,應評估機關的資訊需求,確定相關資訊的內容和範圍,並制定相應的資訊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來保護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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