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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二章 行政資訊計畫之擬訂

§ 4–74

4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5
行政資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起。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業務狀況及實施資訊作業之原因。 四、實施策略、方法及時程。 五、資源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前項計畫書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
6
行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者,由各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規劃並建置;或規劃訂定標準作業規範,由各機關配合建置。
7
前條主管機關規劃之行政資訊系統需地方機關配合推動或建置時,應先協調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協商共用資源之可行性,並衡酌地方政府之資訊整合需求,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機關參與規劃作業。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