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主管機關規劃之行政資訊系統需地方機關配合推動或建置時,應先協調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協商共用資源之可行性,並衡酌地方政府之資訊整合需求,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機關參與規劃作業。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7 條的相關條文或內容。從這些資料中,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法條描述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 7 條的內容。所以,我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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