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重要行政資訊計畫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先期作業。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8條,各機關的重要行政資訊計畫在執行前應該依照相關法令進行先期作業。 這表示各行政機關在執行重要行政資訊計畫之前,必須遵循相關的法令規定進行先期的作業程序。具體的先期作業內容會依據各法令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例,根據該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應該主動公開一些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和研究報告。因此,各行政機關在執行重要行政資訊計畫之前,應該先確定相關的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和研究報告是否需要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進行主動公開。 然而,具體的先期作業內容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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