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者,由各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規劃並建置;或規劃訂定標準作業規範,由各機關配合建置。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6條,行政資訊系統的業務性質具有全國一致性時,由各該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劃並建置。此外,機關也可以根據標準作業規範來配合建置。根據這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確定業務性質的一致性,並制定相對應的規劃與建置措施。例如,如果有一項業務在各個機關之間存在一致的需求,根據這項法規,該項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負責規劃建置該項業務的行政資訊系統。同時,該條法規也允許機關根據標準作業規範來配合建置行政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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