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擬訂、審議,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第3條的規定,各機關在擬訂和審議行政資訊計畫時,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該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依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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