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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四章 文書處理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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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文書處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本會行文,重要者應經主任委員判後繕發,普通文件由執行秘書代為判發。文件署章由擬稿人預先註明蓋用主任委員簽名章或本會條戳。 二、來文附有銀錢支票匯票及有價證券者,收發人員應登簿先送出納人員簽收保管,再將來文呈送執行秘書分辦。 三、來文封面註明「密啟」「親啟」者,先送執行秘書處理,其餘統由收發人員拆封登記後再呈執行秘書分辦。 四、重要文件應先簽具意見,報請核定後,再擬稿送判,有時間性者,得簽稿併送,例行文件或有成例可循者,逕行擬稿送判。 五、撰擬文稿,應一文一事,需要會簽者,應先會簽後送核。 六、文件收發簽擬審核繕校用印,各經辦人均應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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