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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2.06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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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除對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據中美兩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達成之協議,暨根據此項協議所訂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計畫用款處理程序及準則」之規定辦理外,關於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二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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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文書、印信、庶物、出納等事項。 二、關於基金款項之收、保管、調撥、運用等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帳物、報表等事項。 四、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及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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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稽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基金款項之收存、撥付及調度之稽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資產負債增減變化及結存情形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帳目與報表之稽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稽核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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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左: 一、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二、重要工作之指示。 三、機密與重要公文之判。 四、職員之任免及考核獎懲之核定。 五、其他機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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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機要文稿文件之轉。 三、職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職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五、主任委員授權代判及一般例行公務文件之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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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副稽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財務、會計之稽核工作,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基金款項收支調度帳目,公文與報表之審核與會簽。 三、稽核助理人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稽核助理人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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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主管事務之推動及督導。 二、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三、文件之擬。 四、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主管職掌之例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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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
第四章 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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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文書處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本會行文,重要者應經主任委員判後繕發,普通文件由執行秘書代為判發。文件署章由擬稿人預先註明蓋用主任委員簽名章或本會條戳。 二、來文附有銀錢支票匯票及有價證券者,收發人員應登簿先送出納人員簽收保管,再將來文呈送執行秘書分辦。 三、來文封面註明「密啟」「親啟」者,先送執行秘書處理,其餘統由收發人員拆封登記後再呈執行秘書分辦。 四、重要文件應先簽具意見,報請核定後,再擬稿送判,有時間性者,得簽稿併送,例行文件或有成例可循者,逕行擬稿送判。 五、撰擬文稿,應一文一事,需要會簽者,應先會簽後送核。 六、文件收發簽擬審核繕校用印,各經辦人均應註明日期。
第五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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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會議,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開會時,執行秘書、稽、副稽核均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四、本會開會時,應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呈經主任委員審閱後,再印發參加會議人員。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第六章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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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本會委員會通過之日施行,並報請行政院備,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2.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