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副稽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財務、會計之稽核事項。
根據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稽核、副稽核應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財務、會計的稽核事項。根據該條款,稽核人員負責檢查並核實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會計記錄,以確保其合規性和準確性。稽核人員將對基金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查,並確定是否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不合規定之處,以保證基金的運作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稽核結果將提供對主任委員會,以及必要時向中央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交報告,以便進一步處理或調查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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