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除對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據中美兩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達成之協議,暨根據此項協議所訂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計畫用款處理程序及準則」之規定辦理外,關於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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