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根據此條規定,執行秘書是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一個職位,他的職責是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的職員。這表示執行秘書在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中擁有一定的權力和責任,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必須按照主任委員的指示來執行工作,同時負責監督所屬的職員的工作情況。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主任委員要求執行秘書進行某項特定的工作時,執行秘書必須要遵從並及時處理該項事務,並且還要確保所屬的職員也能按照要求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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