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該問題涉及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根據該法條,本會各級人員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 處理事項如有過誤,負責辦理該事項的人員應負責。 2. 文件處理錯誤,該組的主管負責。 3. 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的錯誤,擬稿人員負責。如果關係重大,則主管也連帶負責。 4. 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的錯誤,擬稿人負責,核稿人也連帶負責。 5. 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的遺漏,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如果關係重大,相關人員連帶負責。 6. 文件繕寫或打字的錯誤,承辦人和核對人負責。 7. 用印的錯誤,監印人負責。 8. 文件經會簽,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9. 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導致延誤,經辦人員負責。如果主管未及時催辦,連帶負責。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所提供的資料中的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然而,該條文的具體內容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資料參考: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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