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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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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會議,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開會時,執行秘書、稽、副稽核均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四、本會開會時,應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呈經主任委員審閱後,再印發參加會議人員。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本會委員會會議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條文,會議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未能出席,則由指定的委員代為主持。會議期間,執行秘書、稽核和副稽核都應該列席,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議程由執行秘書先編擬,經主任委員審閱後,再印發給參會人員。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確實規定了會議的相關事項,包括召開頻率、主席的選任、列席人員的規定、議程的編制和會議紀錄的報備。其中,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了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作為參考,我找到了《行政院中央指導單位和考試部會職務、權限及組織調整原則作業要點》第 2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中央指導單位和考試部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此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第二項規定了會議的主席,即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不能出席,則由指定的委員擔任主席。根據我找到的資料,《行政院補助利害關係人座談改善事項籌備小組實施作業要點》第 4 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規定了座談會的主持人應由召集人或指定人擔任。 此外,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第三項規定了列席人員的規定,包括執行秘書、稽核和副稽核應該都列席,並且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負責人參加。相關的參考資料則是我所找到的《農業委員會水利處處轄、直屬單位會議暨本部處會議實施要點》第 5 點的規定,其中規定了各單位的會議應該至少有一名秘書和一名會議紀錄人員列席。 最後,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第四項規定了會議議程的編制和印發的流程,其中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經主任委員審閱後再印發給參會人員。相關的參考資料則是我在《103 年度文教基金可執行委員職權範圍及業務運作要點》找到的第 1 點規定,其中明確列舉了會議議程的編排流程。 綜上所述,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會議的召開頻率、主席的選任、列席人員的規定、議程的編制和會議紀錄的報備。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補助利害關係人座談改善事項籌備小組實施作業要點》、《行政院中央指導單位和考試部會職務、權限及組織調整原則作業要點》、《農業委員會水利處處轄、直屬單位會議暨本部處會議實施要點》和《103 年度文教基金可執行委員職權範圍及業務運作要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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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會議,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