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主管事務之推動及督導。 二、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三、文件之核擬。 四、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主管職掌之例行事項。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各組組長的權責如下: 1. 主管事務的推動和督導:組長負責推動所屬組別的各項事務,並監督執行情況。 2. 所屬職員工作的分配:組長負責將工作合理分配給所屬的職員,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3. 文件的核擬:組長負責核擬所需的文件,如會議紀錄、報告等。 4. 所屬職員的指揮監督和考核獎懲的擬議:組長負責對所屬的職員進行指揮監督,並提出考核和獎懲的建議。 5. 其他主管職掌的例行事項:組長負責處理相關的例行事項,以確保組別的正常運作。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提供這一條具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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