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副稽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基金款項之收存、撥付及調度之稽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資產負債增減變化及結存情形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帳目與報表之稽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稽核事項。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稽核、副稽核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基金款項的收存、撥付和調度進行稽核。 例如,稽核基金款項的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有未經授權的撥付或調度等情況。 二、對基金資產負債的增減變化和結存情況進行稽核。 例如,稽核基金的資產及負債是否有正確記錄,是否有未經記載的增減或結存等情況。 三、對基金的帳目和報表進行稽核。 例如,稽核基金帳目和報表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 四、其他與財務會計稽核相關的事項。 例如,處理財務會計稽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或特殊情況。 根據辦事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稽核、副稽核的職掌主要是確保基金款項的使用符合規定,並確保基金的財務信息準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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