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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法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代之;期間之末日為休息之星期六者,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本規則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