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次日代之;期間之末日為非休息之星期六者,以次一辦公日上午代之。
該條規定了法定期間之末日如果為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其次日代之。而如果期間之末日為非休息日的星期六,則以次一個辦公日的上午代替。這條規定適用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的各項期限計算。 參考資料: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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