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 調解事件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8條,當調解成立時,應在調解成立書中明確記載調解費、鑑定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的數額和負擔責任。如果調解事件未能成立,已繳費用則由當事人負擔。在調解成立書中明確記載有關費用的訊息是重要的,以便確保當事人清楚了解相關費用的金額和負擔責任。 根據資料中提及的相關範例,調解成立書必須包含特定的內容,如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以及出席調解者的姓名、職業、住址。此外,調解成立書還應該記載調解的事由、成立的內容、場所、以及日期等。 以下為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8條中所提及的具體內容: 「調解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應記明於調解成立書。」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8條強調了調解成立時必須在調解成立書中明確記載有關費用的數額和負擔責任。這確保了當事人對於相關費用的了解和明確,避免了爭議和不合理的負擔。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中可以找到,並且具體內容也在資料中提及了。這些資料提供了法律依據及相關的規則,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確保調解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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