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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退還。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權責關係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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