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繳納。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6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繳納。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由申訴會根據該法規制定或修訂。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必要的成本由相關當事人承擔,並提供了一個機制來繳納相關費用。該規則的實施可參考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