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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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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36條,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繳納。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程序可由申訴會根據該法規制定或修訂。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過程中,必要的成本由相關當事人承擔,並提供了一個機制來繳納相關費用。該規則的實施可參考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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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36 條規定:「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調解委員通知當事人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