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根据《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40条规定,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在經辦、參與調解事件時,得知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都必须保守秘密。该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調解過程中相關人員能夠妥善保護当事人的隱私權益。具體的參考資料以《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40條文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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