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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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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41 條規定,在使用郵務送達方式時,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來作為送達的證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41 條所規定的送達方式外,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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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41 條規定:「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