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六章 附則

§ 30–312

30
  1.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2. 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之。
31
  1.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2.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