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30條的解釋,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務所需的經費將由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持。此外,主任委員和委員可以根據規定領取審查費和交通費;負責撰寫審議意見的委員可以按照撰稿的特別稿件標準獲得撰稿費;負責紀錄等事務的人員可以獲得加班費和交通費。這些費用的數額將由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別定。換句話說,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運作所需的經費和津貼將由相關法院負責預算和管理。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內政部法規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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