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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8.14

監察院退休職工照護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規內文為表格或附件形式,完整內容請參閱主管機關公告來源。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 (含工友) 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慰問,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台者,應協助料理後事。

六、退休公教人員遭受風災、水災、火災或震災等災害時,應派員慰問,並酌贈慰問金。

七、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費內列支。

八、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