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四章 附則
§ 92–93共 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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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92–93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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