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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四章 附則

§ 92–932

92
  1.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2.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