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92條的規定,各單位在處理文稿時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則可按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此外,該法院應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提交司法院核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也可以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提交司法院備查。 這項規定主要是確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處理文稿時的程序和授權規定,以確保各級單位的核定和授權的有效性。此外,該法院還需要制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以更好地分配工作和職責。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和高效。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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