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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 25–273

25
  1.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2. 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26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