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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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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業法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 25–27
共 3 條
第 25 條
開啟 ›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
法令
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6 條
開啟 ›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
書記官
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27 條
開啟 ›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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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長、法官
§ 15–24
下一章 →
第五章 執行處
§ 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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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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