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5條的規定: 1.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根據本條規定,智慧財產法庭和商業法庭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的庭審專責案件。 2. 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根據本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的專業案件,可以指定專人或專庭來處理。但是對於較為簡單的事務,也可以指定人員兼辦。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的修正規定,對於智慧財產事件的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的案件,應向管轄的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一個屬於智慧財產法庭專業案件的範例。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法院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或施行後不服高等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的案件,除由終審法院自行裁決的情況外,應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這也是智慧財產法庭擁有專屬管轄權的一個範例。 總之,根據上述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的庭審專責案件,同時對於特定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也可以指定專人或專庭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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