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九章 商業調查官室
§ 55–58共 4 條
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
- 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
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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