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57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這表示主任商業調查官負責監督該室的事務運作,確保順利執行和遵守相關法規。 2. 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這表示商業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庭長和法官的指揮和監督,以確保其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 這些規定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的運作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透過這些規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和指揮結構,確保整個機構的運作和調查工作都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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