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商業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院長的行政監督。商業調查官執行調查工作時,需服從院長的指示和監督,確保其執行工作符合規定和程序。商業調查官需向院長匯報調查進展情況,接受院長的指導和檢視。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商業調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確保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doc/pages/detail.aspx?p=6&type=2&AI=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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