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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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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商業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院長的行政監督。商業調查官執行調查工作時,需服從院長的指示和監督,確保其執行工作符合規定和程序。商業調查官需向院長匯報調查進展情況,接受院長的指導和檢視。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商業調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確保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doc/pages/detail.aspx?p=6&type=2&AI=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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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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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