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5 條規定了商業調查官的組織架構。該條指出,當商業調查官的人數超過兩人時,需設置一位主任商業調查官,並且商業調查官可以根據其專業領域的不同進行分組辦事。對於分組辦事的情況,每組應該有一位組長,根據條文的描述,組長的職位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商業調查官在執行調查工作時可以根據需求進行分組辦事。該條並且明確規定每組應該有一位組長,而組長的職位由商業調查官兼任。根據這一規定,商業調查官在組織上具有相對應的權限和職責。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商業調查官的組織及職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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